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0 号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李学举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6日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
湖南省募捐条例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湖南省募捐条例》于2010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募捐,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39 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最近一段时期,有的基金会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的扩大,忽视了事中事后监管,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失控,陆续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专项基金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有的忽视了公开透明,有的偏离了公益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30日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对于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民政部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2号HNPR—2015—0002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慈善组织登记等工作,依据《慈善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慈善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受理慈善组织的设立申请,并根据...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颁布日期】 19821204【实施日期】 19821204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章名】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