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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红色记忆文化基金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红色记忆文化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搭建公益平台,弘扬为民精神,传递正向能量,促进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发起人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开展搜寻、整理、珍藏红色史料的活动; 资助红色文化、教育项目; 对有困难的革命先辈、英烈、模范人物亲属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基金会由 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3、对基金会的各项活动具有知情权。 4、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1、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会财会⼈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长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搜寻、整理、珍藏红色史料的活动; (二)资助红色文化、教育项目; (三)对有困难的革命先辈、英烈、模范人物亲属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接受捐赠价值人民币 100 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本基金会用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 |